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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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債權人江聖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江聖企業社因與債務人 劉盧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聖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劉盧妙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供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盧妙(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