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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