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6、97年間因竊盜案件,分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922號、97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確定,嗣上開案件再經本院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71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0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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