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林禹瑄 被告 王承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嗣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5,1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