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黃聰霖 被上訴人 黃文章
黃文昌
黃建仁 黃建成 黃建霖
黃仁雄 黃秋和 黃基明 黃文賢 黃世芳 李木加 黃明揚 黃友仁 黃鶴 (原名 黃嘉成
黃嘉祥 黃春發
黃春來 謝振豐 劉盧恆味 黃文雄 黃文華 黃復榮
洪一修 (即 洪憲治 之承受訴訟人)
洪懿瑤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謙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住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光明六路東二段
洪嘉宛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珍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朱容瑩 (即 李翁任 之承受訴訟人)
李雨濃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翌維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臨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前列黃文章、黃文昌、黃建仁、黃建成、黃建霖、黃仁雄、黃秋和、黃基明、黃文賢、黃世芳、李木加、朱容瑩、李雨濃、李翌維、李佳臨(上4人均為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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