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黃聰霖 被上訴人 黃文章
黃文昌
黃建仁 黃建成 黃建霖
黃仁雄 黃秋和 黃基明 黃文賢 黃世芳 李木加 黃明揚 黃友仁 黃鶴 (原名 黃嘉成 )
黃嘉祥 黃春發
黃春來 謝振豐 劉盧恆味 黃文雄 黃文華 黃復榮
洪一修 (即 洪憲治 之承受訴訟人)
洪懿瑤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謙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住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光明六路東二段
洪嘉宛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珍 (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朱容瑩 (即 李翁任 之承受訴訟人)
李雨濃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翌維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臨 (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前列黃文章、黃文昌、黃建仁、黃建成、黃建霖、黃仁雄、黃秋和、黃基明、黃文賢、黃世芳、李木加、朱容瑩、李雨濃、李翌維、李佳臨(上4人均為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