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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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駿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文駿於104年4月24日某時許,前往其友人 蔡勝雄 (已死亡)與其母蔡 呂靜怡 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並趁其友人蔡勝雄之母 蔡呂靜怡 不在家之際,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蔡呂靜怡同意,無故侵入蔡呂靜怡上開住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文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呂靜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郭志宏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43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734號、100年度簡字第3645號、
100年度簡字第32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
5月、4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6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二案經接續執行,於101年10月3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
102年4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隱私,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憑己意擅自入內,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全及隱私造成危害,行為殊值非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所生損害並未減輕,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