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文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效寧 、 胡志順 、 胡志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附表。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