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 陳台生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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