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債務人 陳妍穎 (原名 陳如伶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妍穎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6至8頁)、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8至10頁)、債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健保卡影本(見調解卷第11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2頁)、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3至1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5至1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8至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調解卷第21至25頁反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2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26頁反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27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調解卷第28至29頁)、土地登記謄本(見調解卷第30至53頁)、診斷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4至55頁、本院卷第142至144頁)、醫療費用收據(見調解卷第56至85頁、本院卷第146至172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10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3年2月1日新北城住字第1130222677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221106號函(見本院卷第5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2月1日保普生字第11313007600號函(見本院卷第52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2月6日國署住字第1130015385號函(見本院卷第54頁)、110年11月起迄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78至122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24至125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26至127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2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36至140頁)、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3月21日友邦字第1130300158號函(見本院卷第18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7日陳報狀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名下財產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股現值約新臺幣(下同)49,868元(見本院卷第126頁)、富邦人壽有效保單4份解約金分別為119,127元、151,644元、116,660元、114,819元(見本院卷第183頁)、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筆(見調解卷第30至53頁)價值合計約為248,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債務人因施打疫苗引發免疫系統結節性癢疹之副作用,現無工作及收入,由配偶及子女扶養(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6,796,695元(見調解卷第8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廖珍綾附表編號地號-----------------○○縣○○鎮○○段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價值(即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264地號土地14.41,900元1/192143元2266地號土地701.957,200元1/19226,323元3283地號土地1104.87,200元1/28827,620元4365地號土地116.527,200元1/2882,913元5366地號土地57.437,200元1/2881,436元6367地號土地80.827,200元1/2882,021元7368地號土地27.697,200元1/288692元8369地號土地12.557,200元1/288314元9370地號土地46.047,200元1/2881,151元10379地號土地112.037,200元1/2882,801元111102-1地號土地394.431,800元1/4177,494元121103地號土地136.851,800元1/485,132元合計248,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