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8號債權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分別為:「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又民國110年7月20日前之利息請求,受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限制。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自109年1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利息,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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