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isnisanAmmyAranieg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isnisanAmmyAraniego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居留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註記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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