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23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 林佳靜 (原名 林淑萍 )、 胡建民 發支付命令,經林佳靜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