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桂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岩子伶 、 岩佳宏 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