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再發 訴訟代理人 黃健成 被告 洪子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包含未來展延之居家照護補貼,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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