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玲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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