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周萬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