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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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運美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董運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07號),經本院以100年度花交簡字第522號判處拘役40日,復經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27下午3時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寶樺
法官林恒祺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