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聲請人 黃虹軒 即原告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33元(1,000÷3=333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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