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生選任辯護人羅偉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金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為判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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