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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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幸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二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原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然因本案法官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依防疫規定隔離之情事,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又本案實已協商程序終結,茲為免再開辯協商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因認前開宣示判決期日有酌予調整之必要,爰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2年1月4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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