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69號聲請人 蔡雨蓉 (即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就任為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6個月而至101年10月19日止(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定),惟因債權未能於清算期間內收回,目前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中,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2年4月1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