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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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抗告人 林黃覑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抗告人 林正興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林黃覑、林正興間因一○二年度司拍字第一八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