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惇 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 陳明 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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