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957號聲請人 黃雅琳 代理人 陳思伃 律師(扶助律師)聲請人 黃馨慧 相對人 黃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6樓之承恩護理之家,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