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59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洪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59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4596元

洪愉雯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5日止

年息9.24%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0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24計算之利息。

002

190000元

洪愉雯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0日止

年息7.18%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8.6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1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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