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大安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雨航 訴訟代理人 黃宏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係其為向訴外人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投標,而向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購買作為向該學院交付押標金之用,其得標後,該學院將系爭支票寄還,其於收到系爭支票後不慎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並有聲請人於本院提出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110年9月27日空教航事字第1100039243號函及所附該學院向聲請人寄件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暨「押標金退還之證明」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至63頁),足認系爭支票確聲請人所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聲請人於110年5月17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5頁),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8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高雄銀行│空軍航空│高雄銀行北│0000000000000│300,000元│109年11月30日│BDP0000000│││北高雄分│技術學院│高雄分行│││││││行 陳嘉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