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債權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ENTURAMARIVICCATAGGATAN( 馬莉絲 )、SORONIOSANDRAMAUPO( 珊卓 )、GONZALESRHEAALMOCERA( 瑞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年利率是否確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