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55號聲明人 林智偉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聲明人 余嘉佑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余宏洲
一、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林錦順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明:
㈠聲明人林智偉為未成年人(00年出生,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母親李淑芳)代為之,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㈡聲明人余嘉佑為未成年人(00年出生,無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父親余宏洲、母親林美慧)共同為之,請補正其父親余宏洲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繼承聲明狀法定代理人只有林美慧之簽名蓋章,欠缺父親余宏洲之簽名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