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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