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124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該聲請人之聲請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