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楊閏翔 被告 吳秉鴻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簡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上開刑事案件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