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存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 周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周明雄為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立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泰公司)之清算人,立泰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聲報本院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立泰公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9年度司司字第63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立泰公司經股東同意將各項簿冊文件指定由聲請人保存,而聲請人亦願擔任此職務等情,有立泰公司民國109年10月22日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立泰公司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同意擔負此職務,堪認適合,爰指定由聲請人為立泰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