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小包,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94年4月23日初步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小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諱,且上開白色結晶體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按(聲沒字卷第7頁反面),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小包(毛重為0.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5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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