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林德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