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黃亮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卷核閱屬實,且有青年日報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至4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仲慶汽車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桃│104年8月31日│46,211元│UA0000000││││限公司 陳永常 │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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