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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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309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交簡字第693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正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劉正智自民國104年3月2日18時40分許起至19時20分許止,在屏東縣恆春鎮某友人住處,與友人共同飲用罐裝啤酒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返家上路。
嗣於104年3月2日19時25分前不久,劉正智行經屏東縣○○鎮○○路○○○號前時,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攔查,並經察得身上帶有酒氣,乃復於同(2)日19時25分,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正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3至5頁,偵卷第12頁,本院卷第15頁反面、第17頁反面),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5頁、第16頁),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又被告前於97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5530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183號判決處拘役70日確定;又於
10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9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4至5頁)附卷可佐,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前揭所載之多次違背安全駕駛犯行紀錄,不單素行已非良善,亦足認被告遵守法治觀念係屬薄弱,未能切實反省、自我警惕,且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猶置若罔聞,逕於酒後駕車上路,顯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尤以被告為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更高達每公升0.58毫克,逾越法定標準每公升
0.25毫克甚多,違反交通義務情節自屬重大,應有受相當程度刑事非難之必要;另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為警查獲前未生有何交通肇事之具體損害;兼衡被告以水電為業、收入不穩定、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家庭生活支持系統非佳(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18頁及其反面)及前案科刑之矯治效果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應屬妥適,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