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5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3鄰玉峰1號,此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