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原借款人係 陳春池 ,甲○○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係聲請對陳春池或甲○○,或上二人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