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因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賭博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