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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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陳富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