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洪筠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樓
秦芝儀 秦藝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被告 倪文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怡昕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