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4年度台重覆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4年台重覆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指定管轄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二○號聲請重審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指定管轄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甲○○對本庭一○四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僅泛稱:公務員應負刑事責任云云,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何法定重審事由,並未敘明,其聲請程式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李伯道法官高孟焄法官吳麗惠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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