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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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以裁判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年,均經確定,並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3月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40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