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妨害名譽罪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原告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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