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2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權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為繼承之人 呂照棋 已受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等以供本院審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聲請人本件拋棄繼承聲請,除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之時起2個月內提出繼承拋棄書向本院聲明外,尚應提出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已受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等以供本院審核,程序始合法。
三、查聲請人甲○○對於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呂照棋已受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係提出存證信函一份為證,惟經本院向竹南郵局查詢結果,此份通知因招領逾期而退回,因聲請人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呂照棋之地址係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2樓,惟呂照棋業於94年10月28日將戶籍遷入苗栗縣○○鎮○○里○○鄰○○路○○○巷○弄○○號,此有呂照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之通知顯然不合法,聲請人甲○○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為繼承之人呂照棋已受書面通知之證明文件等以供本院審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