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 林聯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定一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