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張維婷 相對人 張恩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4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增列選定張維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振明 之監護人。
抗告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振明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恩修係張振明之子。張振明於民國105年1月8日罹患腦出血,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張振明為監護之宣告等語。原審審酌後,認張振明確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乃裁定張振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為監護人、張振明之女 張家蓁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張維婷為張振明之女,張振明雖經原審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為監護人。惟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同意書並非抗告人本人所為之簽章,亦即抗告人並未推舉相對人擔任張振明之監護人。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增列抗告人共同為張振明之監護人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原審同意書上之簽名、蓋章確非抗告人所為,係伊幫抗告人刻印並簽名蓋章,當時因張振明有民、刑事訴訟亟需處理,有時效問題,故伊直接代抗告人簽名蓋章。伊同意增列抗告人為共同監護人等語。
四、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亦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即明。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抗告人張維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振明之長女,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原審法院裁定張振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張恩修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即張振明之次女張家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排除抗告人,可認抗告人之權利受有侵害而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自得就原審裁定提起抗告。
㈡兩造之父張振明經原審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此為兩造所未爭
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振明現有最近親屬為子女即抗告人張維婷、相對人張恩修及張家蓁三人,相對人到庭坦承其為圖儘速獲得監護宣告裁定,乃刻抗告人之印章,並於同意書上簽署抗告人姓名及蓋印等語(見本院106年2月15日筆錄),堪認抗告人於原審確未同意推舉相對人單獨擔任監護人,則原審以該同意書為據而選定相對人單獨擔任監護人,即有再予斟酌之餘地。本院審酌抗告人與相對人均為張振明之骨肉至親,其等皆願持續關懷張振明,則由其二人共同擔任張振明之監護人,既可集思廣益以免專斷,並可收相互監督之效,更足以保護張振明之權益,且相對人與張家蓁亦皆同意增列抗告人擔任共同監護人,此業據其等到庭 陳明 在卷(見本院
106年2月15日筆錄)。因認由抗告人與相對人共同擔任監護人,對於張振明之保障更為週全,符合張振明之最佳利益。爰變更原裁定內容,增列抗告人 張恩婷 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振明之監護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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