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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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書具之切結書影本1件(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切
結書)。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乙○○之實
際居住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院前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送達民國98年2月23日開
庭通知書(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郵政機
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倘原告無法查悉被告之實際居
住地址,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仍與訴狀記載地址相同時,則請
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以利法院通知登報。
四、原告具狀補正時併請填載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以利法院聯
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