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高雄縣○○鄉○○村○○路○○巷○號,此有聲請人更生聲請狀1份及戶政資料查詢單1張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