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說明受扶養人陳莊惠美、 陳清正 、 鄭金山 、 鄭林筍 、 陳宥升 、 陳芃邑 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聲請人就受扶養人陳莊惠美、陳清正、鄭金山、鄭林筍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
二、陳報是否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